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未辦理申報會受罰!

稅務會審 2023-11-29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交易所得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未辦理申報的處罰如表列。

類型 法  據 罰   鍰
行為罰  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 項 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漏稅罰  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  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
程君於110年8月12日買進A房地,取得成本1,300萬元,112年4月6日簽約出售,售價1,400萬元,支付移轉費用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核定A房地交易損失為50萬元。惟程君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112年4月25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應處以行為罰,因程君係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施行以後第1次裁罰,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處行為罰1,500元。
【案例二】
杜君於109年11月10日買進B房地,取得成本1,780萬元,,因無力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地,拍定金額2,100萬元,可減除費用63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B房地交易所得額257萬元,因符合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適用20%稅率,核定應補稅額51.4萬元。惟杜君未於拍定人111年1月18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處行為罰最高30,000元,與同法條第3項按補徵稅額處3倍漏稅罰金額154.2萬元,擇一從重處漏稅罰,因杜君係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施行以後第1次裁罰,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補徵稅額1倍酌減50%,應處罰鍰25.7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透過資料蒐集,即可掌握房地所有權移轉事實,民眾如有交易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不論課稅所得額為0或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無應納稅額,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李雯琪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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