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估列之費用及損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原則上不得列報

稅務會審 2025-06-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其估列之費用及損失如未實際發生,即屬未實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原則上不得列報。

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訓練費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憑證,發現其中200萬元係預估性質,當年度尚未實際發生,經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估列未實現之訓練費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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