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訂定有關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之相關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稅務會審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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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訂定有關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之相關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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