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提供抵稅涉刑責

新聞媒體 2021-09-16

營業人若將原應開給客人的發票,轉而開給客戶使用,可能會惹出嚴重的問題,中區國稅局表示,上述行為同時涉及未開發票行政罰,以及虛開發票的刑事罰,呼籲營業人務必當心。

國稅局日前查獲一起個案,當事人是桶裝瓦斯零售業者,平時賣瓦斯給一般家戶消費者時,刻意不開發票,反而是將相關銷售額,額外開出好幾張不實統一發票,交給平日往來的客戶抵稅使用,光是國稅局查獲的案件,累計銷售額就已達到1,800萬元,涉案營業人至少十間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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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面牽扯到好幾種違規情形,首先是未給消費者發票的行為,官員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應就交易總額處5%罰鍰,這是行政罰的部分。

但是將發票交給其他營業人抵稅,這個麻煩就大了,官員表示,這樣的做法顯然涉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情事,也就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的認定要件,這部分可是有刑責的,前述的桶裝瓦斯業者負責人,已經被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官員表示,本案除了當事瓦斯業者之外,還有另外九家營業人,涉嫌逃漏營業稅,還會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予以補徵稅款及處罰。

官員強調,雖然法律上都有一事不二罰的原則,但是未依規定交付發票、另開立不實發票,已經是兩種不同的行為,國稅局若有查獲相關情事,除了在行政面進行裁罰之外,行為人還可能要面臨後續的司法調查,甚至是相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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