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移送執行中稅額變更而減少者,國稅局不會重新發單喔!

稅務會審 2025-06-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民眾事後發現補徵稅額有誤,仍可申請更正,如更正核減應納稅額,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惟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在執行中稅額如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並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補徵稅款30萬餘元,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嗣甲君提示扶養親屬等證明文件申請更正,案經更正變更應納稅額為20萬元。該局會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20萬元繼續執行,不再展延期限重新寄發繳款書,甲君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繳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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