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已繳過相關稅負 五年內不計入遺產總額 六年至九年則依比率扣減
國稅局表示,在繼承財產已繳過遺產稅的前提下,五年內再次被繼承,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為避免同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被課遺產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繼承財產已繳過遺產稅的前提下,五年內再次被繼承,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六年至九年內再次被繼承,則可依一定比率扣減。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應從法院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遺產價值補申報遺產稅。
不過若是繼承該筆財產的繼承人不幸在繼承日起九年內死亡,這筆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就可以依距離繼承日年限不同適用不同扣減率。
這筆財產若是在五年內再次被繼承,可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是在六年至九年內再次被繼承,可按繼承年數不同逐年遞減扣減率,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滿五年、未滿六年適用80%;滿六年、未滿七年適用60%;滿七年、未滿八年適用40%;滿八年、未滿九年適用20%。
國稅局舉例,甲君名下土地,經法院於2023年2月7日判決確定為乙君財產,乙君已於2016年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丙君在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將該筆土地依2016年公告土地現值補申報乙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
這筆經判決確定為乙君的土地,由丙君繼承,而丙君在繼承後,於2023年8月15日死亡,丙君的繼承期間為滿七年、未滿八年。依遺贈稅法規定,丙君所遺土地,可自丙君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價值的40%。
國稅局說明,繼承年數的計算,並非以判決確定取得財產之日起算,而是以乙君死亡日起計算,直至丙君死亡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