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完成信用卡繳稅,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完成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納稅義務人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係依標準扣除額核定;少數納稅義務人採用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透過電話語音完成信用卡繳稅授權,或採網路申報於電子申報系統完成信用卡繳稅之授權後,誤以為已完成申報而未將申報書(人工、二維條碼申報)送達稽徵機關,或未完成申報資料上傳(網路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以未完成申報核定應納稅額後,依法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度有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100餘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歸課綜合所得稅,並按甲君單身標準扣除額124,000元核定補稅2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申報期限內以刷卡方式支付應納稅額,本件遭補徵稅額係因國稅局未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保險費等列舉扣除額所致,請准依補提示的列舉扣除額單據核認,經該局查證甲君確未依規定完成申報,且已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依法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每年5月份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不要忘記確認是否完成申報程序,採用人工、二維申報者,記得提出書面結算申報書,採用網路、手機申報者,不要忘記確認是否上傳成功,檢視方法可在申報上傳時,查看系統是否有回傳完成申報訊息、列印之申報資料有無「檔案編號」及「回執聯」,或者申報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查詢是否完成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